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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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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人民代表大会是额尔古纳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额尔古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额尔古纳市人民代表大会由辖区人民代表依法召开,代表由额尔古纳市所辖2个街道、3个镇、3个乡、1个苏木、莫尔道嘎森工集团、驻市农垦集团及额市军警部队代表大会依据选举法规选举产生。额尔古纳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额尔古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便可举行。

  1980年11月,额尔古纳右旗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市正式建立。现在是额尔古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有   名代表。

额尔古纳市人大常委会,设5个委员会和1个办公室。5个科级工作委员会即: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法工委、财经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每个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办公室(科级)正副主任各1名。内设财务、政务、秘书、后勤4个部门。目前在岗在编人员共有14名。

额尔古纳市人民代表大会职能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额尔古纳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6、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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